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必然要参与社会治理,这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但是面对实践中出现的严重妨害非甲类传染病防治行为时,一方面,具备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现实必要,另一方面,如果迂回性地通过非危害公共卫生的罪名适用予以规制,这必然带来刑事责任适用的体系性困惑,也导致了罪名适用上的非对应性尴尬。
此外,如果当突发事件进入一、二级响应且出现物资匮乏的紧急状况,应当统一调配救援物资,规划救援物资的使用,尽量保证最需要的地区和人员得到适合的志愿服务和物资救助。作此改进,必然对于包括应急志愿服务在内的全方位工作、全社会群体,能够产生积极作用。
这里谨就疫情防控工作中易被忽视的三个疑难问题略作分析,提出依法解决的对策建议。就政府统一协调、指挥应急志愿服务而言,可以构建动员号召-接洽引导-居中协调-物资分配的四级制度。与此同时,应急志愿服务还应当注意透明性问题,尤其是涉及应急救援物资的接手或者处理事项,应当及时、详细地公布具有透明性要求的服务信息。首先,在应急预案发布之后,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应急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区域应急需求,动员号召应急志愿组织(者)的援助。2.应急指挥机构如何依法协调、指挥和指导开展疫情应急志愿服务。
这对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广大志愿者的特殊贡献和专业作用予以高度评价并提出更高要求,也为全社会高度关注、正确认识和妥善解决应急志愿者、应急志愿服务有关法律问题指明了方向。比如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应急救援物资调配信息,一方面,应当主动、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接受物资援助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宪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应对突发的公共卫生危机的基础,还有属于行政法层次或部门的法律,这主要指《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还有其它许多法律的相应条款。
部分普通民众对此习以为常,以致一旦有公权力机构和官员不这么做,他们反而会感觉不自然。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职权,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职权。马国川:最近有一个地方政府发布命令,规定当地所有城镇居民必须足不出户,否则一律处10日以下治安拘留。按照这种惯性,他们不论是制定规则还是执行规则,往往倾向于在多种可能的方案中采用最符合自己偏好的方案。
所以这不是特别大的问题,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当然,做到这一点不是没有困难的。
马国川: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追责的原则是什么? 童之伟:确实,公正追责应遵循一些原则,如依法进行、讲程序重证据,公开透明、权力责任相对应。人民日报的微信公众号 侠客岛最近刊登了一篇评论《打着防疫的旗号就能为所欲为吗》,论及为所欲为的种种情状,说明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中央媒体的关注。有人推脱说已经向上级报告过。马国川:有的地方按自己的想法做,只强调所谓有必要,比如有的县乡政府把村庄之间道路拦断,甚至封锁主干道。
但实际上湖北省政府到1月22日才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童之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的要求,从目前公开的情况来看,湖北省政府在接获武汉市政府的报告后,并没有及时采取预警和公布措施。情势再紧张,也不能由一个地方政府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比如,在疫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是不是建议和讨论过推迟召开地方两会?应不应该阻止办万家宴?应该说,提出上述建议和采取必要的阻止行动,都是当地党政领导者职责所系。
这是为什么? 童之伟:除了网上观察之外,我对上海采取的应对措施有切身体会,确实比较合法、适度。中国法制虽然尚不十分完善,但对于出现突发公共卫生危机时政府和相关方面应该怎么做,规定得比较清楚。
为什么没有依法履职,是失职还是受到法外干扰? 这么大的灾难,造成这么多人死亡,整个社会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如果没有清晰全面的追责,对历史是没有办法交代的。基本人权保障水平是衡量法治实行成效的最终标尺。
法律上所说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包括对整个区域的居民实行人身禁锢,对普通居民应当与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做法有实质区分。不认真反思,将来我们还会重蹈覆辙,就像这次在某些方面已经重蹈了2003年SARS灾祸的覆辙一样。马国川:上海采取的防疫措施相对温和理性,比较讲求严格依法办事,但也被一些网民和上海市民指责不够硬核,过于宽松。童之伟:确实,对传染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关于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征用,《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都有不同规定。如果政府和学界能够认真审视和省思,在立法、执法等各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完全有可能在推进法治中国、完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方面前进一大步。童之伟:这些都是涉嫌违法的做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今天政府做的一些事情,应当有同情的正面理解。学者应该严谨治学,有社会责任感,绝不能说可防可控之类显然空泛而近乎无意义的不负责言论。
这是学者应有的道义责任。马国川:从性质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恐怕不能算是法律。
即使没有政策,可以随时出台政策。马国川:处理突发疫情要求快速,走法律程序需要时间,二者是否有冲突? 童之伟:这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我们今天的局面基本是有法可依,无法可依的问题不突出,没有法律,政策肯定是有的。
由童之伟教授授权爱思想网转载。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志之一。童之伟:社会稳定很重要,但宪法保障的公民说话的自由也很重要。遇到现在这大的规模公共卫生事件,除了制度条件,医疗卫生设施、医护人员数量、物资储备等客观条件都受到限制。
现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危机的法律,一些关键条款过于原则、抽象,不详细、不严谨,容易被执法机构和人员任意解说和运用。依法即讲程序重证据,在区分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的前提下,无分机构、官员和专家,有责即追,平等对待,不能避重就轻。
而实施除人的能力、素质外,还要看客观条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施隔离措施是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权力,但实际上近期还是有不少失控的情况,出现了不合理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做法。
童之伟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任特聘教授 抗击疫情须依法适度 马国川: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一次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来应对。童之伟:在我看来,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不仅要倾听民意,也要在众声喧哗中保持理性和克制,不在某种舆论或上级压力下搞过头乃至极端的做法。
抗疫和追责由不同部门,我不追究责任是我的失职,你不抗疫是你的失职,完全是两回事。实际上,行政要求效率与法律程序走得慢的冲突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只是有时会被当成突破法律底线的借口而已。目前的国家和省级预案细化了大量的法律规范,实际上成了应急法制体系的一部分,将来最好分别上升为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在还有一些法律地位较低的实施办法和部分省级行政区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现在不是强调底线思维吗?抗疫过程中坚持法治中国建设有一个底线,那就是保障和尊重基本人权,包括尊重人的尊严,生命权、财产权和表达不同看法的权利等。相关的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原本应该有行政法规层次的实施细则,但实际上与前者配套的只有准行政法规,与后者配套连准行政法规都没有。
规定的原文是: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根据已经披露的信息,武汉市府应该也有条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的规定,在去年底或今年1月初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和宣布进入预警期,并通报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但他们没有履行这个法定职责。
为了应对这次疫情,湖北有的地方宣布实行战时管制, 但是战时管制不是法律语言,可能是紧急状态的另一种不规范表达。权力责任相对应的要求是,权力大责任大,权力小责任小,不能对大权力者追小责任甚至不追责任,也不能对小权力者追大责任。